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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4】166
■巨野法院:双方持有的对账单金额不一致,法院:证据说了算!
原告某棉纱公司与被告某纺织品公司系多年生意合作伙伴,自双方合作以来,原告一直稳定向被告供应棉纱,双方存在多次棉纱买卖合同往来,原告法定代表人高某与被告法定代表人王某通过微信聊天,每月底对账一次,内容包括交易棉纱吨数、欠款数额、发票的开具等情况,截止2023年3月31日,双方最后一次对账,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59985元。
2023年底,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时,被告提供自己制作的账本,称只欠原告货款595768元,双方争执不下,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859985元。
被告某纺织品公司欠原告某棉纱公司货款859985元,有原被告法定代表人之间微信聊天记录、对账单等在卷为凭,事实清楚,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规定,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对账确认,截止2023年3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59985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859985元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被告辩称欠原告595768元货款,是自己单方面统计出来的数字,且原告不予认可,对其辩称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小案不小办
■日照中院:小纠纷需两次鉴定?且看法官如何化解
“我建议老陈先对查出来的漏点进行维修,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果维修之后小刘家还是漏水,那咱就再启动漏水原因鉴定;如果不漏了,那就确认了小刘家漏水的原因,也省了鉴定这一步。”听了李娜的分析,双方都同意对漏点先行维修。几天后,小刘打电话给李娜,说漏水情况缓解了。
随后围绕损失赔偿问题,李娜向专业人员咨询了小刘家衣帽间的大概所需维修费用,综合小刘将卫生间改为衣帽间的过错等因素,反复给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最终,双方一致同意不再进行损失鉴定,老陈当场支付小刘赔偿金4000元。
■乳山法院:微信“私聊”巧调解,“指尖”便民化纠纷
■淄博市博山区法院:上门调解化纠纷 助企纾困促发展
鲁法案例
鲁法案例【2024】167
■临清法院:未交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有权阻止业主进入车库吗?
赵某是临清市某小区的业主,购买了该小区地下车位。赵某认为物业公司服务欠佳,故一直拒付物业费。物业公司也因此拒绝收取赵某的车位管理费,并拒绝将其车牌号录入车库闸门系统,导致赵某无法进入车库,从而无法使用已购停车位。双方争执不下,赵某无奈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停止对其正常使用车位所造成的妨害,并要求将车牌号录入电子识别系统。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和物业公司订立的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予确认。该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赵某作为案涉地下停车位的使用权人,依法对其停车位享有占有、使用权利。物业公司不得以赵某未交纳物业管理费为由限制其车辆停放于所购车位。故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车辆管理服务义务,赵某亦应按约定交纳车位服务费,对赵某要求物业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并允许车辆进入停车位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物业公司认为赵某未交纳物业管理费,其可另行向赵某主张权利。同时,赵某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车辆租赁损失的问题,综合考量租金数额及暂停车辆管理服务的时间长短,本院就赵某在暂停车辆服务期间的损失予以支持。
最终,判决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继续履行车辆管理服务义务,允许赵某车辆进入小区停车位,同时承担暂停车辆管理服务期间的损失,驳回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鲁法案例【2024】168
■临沂中院:雇主为雇员购买了责任保险,保险赔偿款能否抵消雇主责任?
小朱是老板,雇佣小高开货车,货车挂靠在A公司名下,小朱通过A公司向保险公司购买了车上人员责任险(含司机)。小高在开货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小高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与A公司及小高三方签订了赔付协议书,保险公司已经将车上人员责任险理赔款10万元赔付给小高。现小高又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案由,将小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小高的损失1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小高在为小朱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双方系雇佣关系,小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小高作为常年从事货车驾驶的司机,在提供劳务时未尽到充分的安全注意责任,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依法应当减轻小朱的赔偿责任。综上,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结合本案实际案情,法院酌定以小高自行承担40%的责任,小朱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为宜。小朱通过A公司向保险公司购买了车上司机责任险,系一种商业保险,对该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保险合同载明的赔付义务即10万元,应从小朱应该承担的赔偿款中予以抵扣。经核算,小高的损失共计16万元,小朱应赔偿小高9.6万元,而保险公司赔付的数额已超过小朱应承担的赔偿数额,故法院驳回了小高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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