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持有的对账单金额不一致,法院:证据说了算!

2024-03-21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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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4】166

■巨野法院双方持有的对账单金额不一致,法院:证据说了算!

原告某棉纱公司与被告某纺织品公司系多年生意合作伙伴,自双方合作以来,原告一直稳定向被告供应棉纱,双方存在多次棉纱买卖合同往来,原告法定代表人高某与被告法定代表人王某通过微信聊天,每月底对账一次,内容包括交易棉纱吨数、欠款数额、发票的开具等情况,截止2023年3月31日,双方最后一次对账,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59985元。

2023年底,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时,被告提供自己制作的账本,称只欠原告货款595768元,双方争执不下,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859985元。

被告某纺织品公司欠原告某棉纱公司货款859985元,有原被告法定代表人之间微信聊天记录、对账单等在卷为凭,事实清楚,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规定,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对账确认,截止2023年3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59985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859985元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被告辩称欠原告595768元货款,是自己单方面统计出来的数字,且原告不予认可,对其辩称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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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不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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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中院小纠纷需两次鉴定?且看法官如何化解

      小刘和老陈是上下楼邻居,楼上老陈家卫生间漏水,泡坏了小刘家的衣帽间顶棚、橱柜等设施,小刘找老陈协商未果,便诉至法院。河山法庭法官李娜梳理案情后发现,案件本身法律关系并不复杂,审理的关键在于调查清楚漏水原因以及损失问题。案子不大,可鉴定耗时长、费用高,一纸判决也不利于邻里之间和谐相处。
      一番沟通劝说下,双方同意由老陈先行检测漏点。经检测,初步认定老陈家中卫生间存在漏点。但老陈提出异议:其家中虽有漏点,但不足以认定原告损失全部由该漏点造成,是否还存在其他漏点无法确定。

      “我建议老陈先对查出来的漏点进行维修,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果维修之后小刘家还是漏水,那咱就再启动漏水原因鉴定;如果不漏了,那就确认了小刘家漏水的原因,也省了鉴定这一步。”听了李娜的分析,双方都同意对漏点先行维修。几天后,小刘打电话给李娜,说漏水情况缓解了。

      随后围绕损失赔偿问题,李娜向专业人员咨询了小刘家衣帽间的大概所需维修费用,综合小刘将卫生间改为衣帽间的过错等因素,反复给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最终,双方一致同意不再进行损失鉴定,老陈当场支付小刘赔偿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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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法院:微信“私聊”巧调解,“指尖”便民化纠纷

近日,乳山法院冯家法庭通过创新调解方法——微信建群+互联网调解方式,高效调解一起原告在国外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昔日朋友化干戈为玉帛,真正做到了“一件事,一次了”。
2019年,李某和王某在韩国务工相识,因王某经济困难,向李某借款3万元并约定了利息。因李某本人现还在韩国务工,工作人员通过微信与李某取得联系,了解相关案情后,调解员便与王某取得联系。王某称,当时王某与李某系很好的朋友,李某表示过该笔借款不需要王某偿还,故未向李某偿还该笔借款。
随后,调解员联系李某并就相关情况进行沟通,李某称王某所述与事实不符,多年来一直向王某索要该笔借款,并要求除本金外,王某还应当向其支付利息。“好的,两天内吧,我还这3万块钱。”调解员向王某讲解诉讼中关于 “证据规则”相关法律知识,王某答应两天内将借款本金凑齐还给李某。
“冤家宜解不宜结,两个人回头想想在国外务工多么不易,当时在国外还有一段互帮互助,相互关照过的时候……”在调解员的耐心调解下,王某同意当场支付李某借款3万元,并另外支付李某200元作为利息。至此,在调解员暖心调解下,长达五年之久的矛盾纠纷在调解员的“指尖上”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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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博山区法院:上门调解化纠纷 助企纾困促发展

2023年5月,借款人博山某泵业公司与某银行签订了5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总额达2000余万元,另有一家公司及两名个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后借款人因受市场环境影响,不能清偿到期利息。银行多次向借款人催要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提前收回贷款、各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后,法官助理袁媛与人民调解员薛连国一起梳理分析案情,了解各方诉求及争议焦点,在征求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决定在银行进行现场调解。
为保证调解工作顺利进行,法官助理提前联系各方公司负责人,劝说他们亲自到场参与调解,避免工作人员反复请示耽误调解时机。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助理及人民调解员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从企业信用、偿还能力、长远发展、违约责任等方面与各方负责人进行详细交流,最终促使达成一致意见,借款人和担保人支付所欠逾期利息,银行对所涉借款给予展期。
当天下午,借款人和担保人一次性向金融机构支付5笔借款的逾期利息共计56万元,银行当场出具了撤诉申请书。本次调解,既为当事人节约了诉讼成本,又为企业解决经营困难争取了时间,受到银行和企业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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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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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4】167

■临清法院未交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有权阻止业主进入车库吗?

赵某是临清市某小区的业主,购买了该小区地下车位。赵某认为物业公司服务欠佳,故一直拒付物业费。物业公司也因此拒绝收取赵某的车位管理费,并拒绝将其车牌号录入车库闸门系统,导致赵某无法进入车库,从而无法使用已购停车位。双方争执不下,赵某无奈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停止对其正常使用车位所造成的妨害,并要求将车牌号录入电子识别系统。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和物业公司订立的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予确认。该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赵某作为案涉地下停车位的使用权人,依法对其停车位享有占有、使用权利。物业公司不得以赵某未交纳物业管理费为由限制其车辆停放于所购车位。故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车辆管理服务义务,赵某亦应按约定交纳车位服务费,对赵某要求物业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并允许车辆进入停车位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物业公司认为赵某未交纳物业管理费,其可另行向赵某主张权利。同时,赵某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车辆租赁损失的问题,综合考量租金数额及暂停车辆管理服务的时间长短,本院就赵某在暂停车辆服务期间的损失予以支持。

最终,判决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继续履行车辆管理服务义务,允许赵某车辆进入小区停车位,同时承担暂停车辆管理服务期间的损失,驳回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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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4】168

■临沂中院雇主为雇员购买了责任保险,保险赔偿款能否抵消雇主责任?

小朱是老板,雇佣小高开货车,货车挂靠在A公司名下,小朱通过A公司向保险公司购买了车上人员责任险(含司机)。小高在开货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小高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与A公司及小高三方签订了赔付协议书,保险公司已经将车上人员责任险理赔款10万元赔付给小高。现小高又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案由,将小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小高的损失1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小高在为小朱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双方系雇佣关系,小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小高作为常年从事货车驾驶的司机,在提供劳务时未尽到充分的安全注意责任,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依法应当减轻小朱的赔偿责任。综上,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结合本案实际案情,法院酌定以小高自行承担40%的责任,小朱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为宜。小朱通过A公司向保险公司购买了车上司机责任险,系一种商业保险,对该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保险合同载明的赔付义务即10万元,应从小朱应该承担的赔偿款中予以抵扣。经核算,小高的损失共计16万元,小朱应赔偿小高9.6万元,而保险公司赔付的数额已超过小朱应承担的赔偿数额,故法院驳回了小高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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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普法

平阴法院:医疗机构对于患者隐私要保密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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