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5月,公益诉讼起诉人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在沅江市某实验学校等多所学校周边,存在流动食品摊贩在未办理健康证、未进行食品摊贩登记的情况下,于上下学时段在未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内向未成年在校学生销售食品,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情况。
公益诉讼起诉人遂向负责管辖的某街道办事处发出《检察建议书》。某街道办事处收到检察建议后进行了整改,设立了流动摊贩疏导点,进行了现场巡查等,但并未实际划定(临时)设摊区域,也未进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
2023年10月,公益诉讼起诉人跟进调查发现,校园周边仍存在较多食品摊贩未依法办理健康证,也未进行食品摊贩登记等情形。
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某街道办事处未全面依法履行职责,导致食品安全隐患持续存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督促其积极履职,遂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法院判决
沅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某街道办事处是否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二、某街道办事处是否已经全面履行了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本案中,某街道办事处作为本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街道办事处,对其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并向社会公布。食品摊贩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和时段经营。中、小学校校门外道路两侧一百米范围内不得划定为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在划定区域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群众需求,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等情况下,可以在城市非主干道两侧临时指定一定路段、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四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摊贩予以登记,记录经营者的姓名、住址、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等信息,发放食品摊贩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书面告知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食品摊贩登记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根据上述规定,某街道办事处对其辖区内各学校周边的食品摊贩具有法定的监督管理职责,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公益诉讼起诉人在发现被告辖区内各学校周边存在食品摊贩未进行登记备案、也未实际划定(临时)设摊区域等行为后,依法向被告某街道办事处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被告在收到检察建议后,虽然采取了一定的积极措施进行了专项整治活动,但各学校周边仍存在较多食品摊贩违法经营行为,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了实际划定(临时)设摊区域、进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的法定职责。被告应当继续履行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故对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国家利益及公共利益不受侵害。法院判决责令某街道办事处在本判决生效六十日内对其辖区内摊贩食品安全继续履行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临时)设摊区域划定、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的监督管理职责。
法官说法
未成年是国家和民族的希望和未来,依法关爱和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事关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健康,事关亿万家庭幸福,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一直以来,校园周边流动摊贩存在无证经营、贩卖种类繁杂、卫生状况差等隐患,而未成年人食品安全意识弱,对假冒伪劣、超保质期等食品辨识能力低,极易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既损害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未成年学生及家长也难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且流动摊贩占道设摊经营易造成交通拥堵,个别摊贩携带液化气罐现场制作食品存在极大安全隐患。
为规范整治流动摊贩经营,守护青少年“舌尖上的安全”,负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划定设摊区域、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等监督管理职责。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助推法治政府建设,人民法院坚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审理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行政机关继续对辖区内流动摊贩食品安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来源:沅江市人民法院、湖南高院、山东高法